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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氣候變遷教學活動計畫須知

一、依據

教育部補助辦理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計畫要點。

二、目的

為使大專校院學生有學習氣候變遷相關議題之機會,並執行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,推動氣候變遷調適專業人才培育,鼓勵大專校院提出氣候變遷相關領域或跨領域之課程教學、發展專業融入補充教材、或相關教學活動,以提昇學生氣候變遷素養與能力,並培育具備氣候變遷知能之人才。

三、補助對象

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(以下簡稱申請學校)。

四、計畫期程

以學期為單位;執行期間第1學期自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止,第2學期自次年2月1日至7月31日止。

五、補助原則

(一)依據行政院核定之「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」、「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」及「氣候變遷因應法」,為推動教育部氣候變遷教育政策,經費原則上採教學活動專項全額補助業務費。

(二)教學活動係指使用教育部編撰教材之課程教學、編撰專業融入補充教材、執行氣候變遷實作或服務相關之活動。

(三)教學活動進行方式,除開課教師教學外,得聘請專家學者協助之。

(四)教學活動所開設之課程須與氣候變遷有關,名稱包括氣候變遷相關用詞或類似名稱。

(五)所申請之計畫如已獲教育部或其他機關之補助者,不得重複申請;於事後經查證重複補助,應繳回補助款項。

(六)申請人應審慎評估執行能力,並考量自身資源條件後,再提出申請;如經核定補助但因故無法執行完畢,將停止該申請人2年補助之權利。

六、補助金額

除編撰教材外,每項教學活動每學期補助以新臺幣2萬元為限,總金額以新臺幣6萬元為上限。

七、補助項目

(一)編製氣候變遷教學教材、課程所需辦理之教學活動、推動氣候變遷實作或服務相關活動(如:氣候變遷生活實驗室)、出席教育部氣候變遷相關計畫之研討會、工作坊、成果發表等。

(二)申請補助項目之經費編列方式應依「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」編列。

八、補助成效考核

(一)受補助學校於計畫進行期間,教育部得派員或委託相關單位進行督導及考察。

(二)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教育部進行期末成果審查及結案作業。

1.期末成果審查作業:課程活動應於學期結束後1個月內(第1學期於每年1月31日、第2學期於每年7月31日前,於氣候變遷教學資訊平臺(https://climatechange.tw/)上傳期末報告書,後續應依本部審查意見修正後重新上傳。

2.結案作業:繳交成果審查回覆表、收支結算表等資料,於計畫結束後2個月內函部辦理結案作業(僅申請1學期,由該學期結束後,於2個月內辦理計畫結案作業)。

(三)期末成果報告表內容依序為:計畫名稱、計畫編號、執行人基本資料、活動型式、活動辦理情形、達成成效、教學成效自評、學生課後反應及經費項目使用表。

(四)審查評分原則:依報告表內容審查,評分指標包括活動辦理情形、達成成效、教學成效自評、學生課後反應。

九、其他注意事項:

(一)經費請撥及核銷依據「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」辦理。

(二)教育部有權使用受補助計畫學校期末成果報告中之文字、照片、圖表及其他相關資料,作為公開宣傳之用。

(三)計畫之成果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、人格權及其他權利;其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糾紛或人格權及任何權利之侵害者,由受補助開課學校及執行人員自負法律責任。

(四)受補助學校應配合參與教育部及相關計畫所辦理之成果發表會、學術研討會及推廣教育等活動。